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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国务院于1980年6月4日发布的一部法规,旨在纪念和表彰为革命事业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该条例明确了革命烈士的定义,包括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并规定了烈士家属的待遇和优抚措施。条例还规定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和权限,以及烈士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确保烈士遗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此外,国家还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大幅提高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还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保障。‌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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