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托收统一规则,也称为《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旨在减少托收业务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该规则于1995年修订,1996年实施,适用于所有托收项目,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或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否则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托收统一规则主要调整‌银行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其中银行扮演中介角色,帮助买卖双方完成现金的运送。该规则明确了银行对于单据内容无审核职责,未经银行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此外,如果代收行被买方拒付,代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等待指示,若未收到指示,可以将单据退回托收行,代收行不承担向付款人追索的责任。‌托收统一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总则及定义:明确托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托收的形式和结构:包括托收指示和托收的具体形式。提示的形式:涉及如何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责任与义务:规定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付款:涉及付款方式和条件。利息、手续费和开支:涉及相关的费用和处理方式。其他规定:包括承兑、拒绝证书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托收统一规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涉及商业单据的交付,而光票托收则不附带商业单据。这些规定帮助规范了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的行为,确保了国际贸易中资金的安全和效率。‌

托收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