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对信赖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和信赖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主要指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而信赖利益损失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等。与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它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体现在第五百条,明确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造成对方损失的几种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些规定为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