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特殊规定如下:行政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常规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长时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时效特殊规定复议后起诉的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延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紧急情况下的起诉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总结行政诉讼时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时效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但针对不动产案件和其他特殊案件,时效期限有所延长。此外,复议后起诉、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延长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等情况下的时效规定也需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