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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求这些单位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山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根据山东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