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称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省长‌梁保华于2005年2月3日签署,文件批号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权益保障,包括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伤残津贴的发放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等。条例的实施,为江苏省的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工伤保障措施,确保了职工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经济补偿。‌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