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离婚案件特殊管辖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除了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管辖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华侨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管辖变更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变更条件主要基于上述特殊管辖规定,当案件符合这些特殊规定时,管辖法院会相应变更。例如,当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涉及军人、华侨、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等特殊情况时,管辖法院可能会从被告住所地变更为原告住所地或其他特定地点。离婚案件财产所在地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并不直接基于财产所在地*。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遵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一般原则,以及上述特殊管辖规定。然而,在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中,虽然财产所在地可能作为证据或调查的一部分,但它并不直接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