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该条例旨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目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涵盖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的记录。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登记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簿的管理、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并明确了异议处理的流程和时限。例如,异议书面材料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相关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将进行登记。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旨在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