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的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使基本药物价格水平有所下降,又要考虑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合理利润,从而鼓励企业生产供应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指导价格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原则上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制定指导价格的基本程序包括成本和市场交易价格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向社会公布指导价格水平。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的更新和调整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新核定价格。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