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被拘留,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特殊羁押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包括鉴定期限: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是否符合特殊条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