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此外,解释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具体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表明,当权利人采取行动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会暂时“暂停”,直到义务人实际履行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诉讼时效才会重新开始计算。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特别规定了股东补足出资义务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这体现了对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例外处理,旨在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以及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交易的便捷和安全。